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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兵天下青海能源局局长获刑六年半,赃物琳琅满目,犹如“展览馆”-魔都法谈

青海能源局局长获刑六年半,赃物琳琅满目,犹如“展览馆”-魔都法谈

青海省纪委调查发现,时任青海省能源局局长的于小明(副厅级)在接受调查期间,将价值26万多元的玉器45件、价值近80万元的黄金及银币65件、价值37万多元的购物卡191张及部分现金存放于三个纸箱、一个布袋及一个铁皮柜中,委托他人藏匿。面对琳琅满目、犹如一个展览馆的赃物赃款,于小明称,绝大部分都是别人送的,具体说不清楚。2017年6月20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400多万元的于小明,被青海省海东市中院终审裁定获刑6年半。

于小明资料图片,图片来源:网络160多万元赃物藏匿他处
于小明,1962年3月出生于陕西省洋县,硕士研究生文凭,曾任青海省发改委能源处处长。2014年4月,于小明由正处升副厅,担任青海省发改委党组成员、青海省能源局局长。
2014年6月的一天,正值青海省纪委调查时,惶惶不安的于小明和妻子程某把装满赃款赃物的三个密封纸箱、一个大布袋、一个铁皮档案柜交给“铁哥们”荀某保管。荀某将其藏匿于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自己经营的私房菜馆内。
经青海省纪委做工作,荀某将赃款赃物上交纪委。神兵天下工作人员打开一看,眼花缭乱,有玉器45件、黄金及银币65件、价值37.85万元的购物卡191张,另有8万多元人民币、1.55万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纪委工作人员看到被分门别类放置、数量庞大的赃物时,惊叹这里如同一个赃物展览馆,这些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60多万元。
后经国土资源部西宁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及青海省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玉器价值26.45万多元,金银(币、条、章)价值79.43万多元。
面对琳琅满目的赃物,于小明供述:“我出差时购买过一些玉器挂件、金银币,程某买过几件玉镯,其余的都是别人送的,具体说不清楚。人民币8.08万元中有2万元是郭某送的,其余的记不清楚了。1.55万美元中有7000多美元是李某送的,其余的是我出国回来的时候剩的。880英镑、2000欧元说不清楚。购物卡都是别人送的,具体谁送的说不清。”
后经法院认定,于小明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969万多元、1.5万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合法收入人民币624万多元、8100美元,尚有人民币344万多元、74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家庭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2014年12月20日,于小明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5年7月,青海省纪委披露,经查,于小明在任青海省发改委能源处处长,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局长期间,工作失职,致使分管的项目未批先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无法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其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犯罪。依据有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于小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商人送金条和红木沙发
青海某新能源投资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电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设备生产、销售等为一体的一家公司,承建有格尔木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和格尔木5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公司承建的光伏发电项目,离不开青海省能源局的审批和验收。于是,公司董事长李某请托于小明给予照顾,于小明利用职权满足了他的需求。
2014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得知于小明的女儿于甲要回美国读书,就拿了5万元现金去银行兑换了8100美元。这天早上,在于小明办公室,李某将装有8100美元的一个信封给于小明。李某说:“你女儿马上要回美国了,这是一点美元,给你女儿做路费。”于小明并没有收,让李某拿走了。后来,李某将8100美元交给了于小明的妻子程某。于小明下班回家后,程某向于小明说了此事。于小明说:“李某把钱给我,我没收,又塞到你这儿了,那你自己看着办。”这次,于小明夫妻俩没有将钱退还给李某。
2012年上半年,李某女儿李甲准备结婚,李某计划送给女儿一套婚房。李某听说青海省发改委家属楼刚竣工,就去青海省发改委找熟人询问。有人向他透露了一个消息,于小明的一套房子准备出售。李某就找青海省能源局一位副局长打听,这位副局长说:“于局长的房子要卖,网上要价120万元,你去问问他。”
这天,李某见到于小明,说明了来意韩牧岑,于小明说:“房子可以卖给你,你把钱转给程某就行。”该房面积167平方米(含车库),是于小明2011年5月份花50多万元购买的。
当时李某想,女儿马上结婚需要现房,单位集资的房子质量、环境都比较好;另一方面,自己在新能源光伏项目建设上有求于于小明,于小明在项目上也帮了很多忙。虽然他感觉于小明要价高,但没有讨价还价。
随后,李某和于小明签订了买房协议。李某向朋友高某借了100万元转给了程某,其余的20万元,他从自己公司账户转给程某。2012年10月15日,于小明向开发商交纳车位费7万元。
经评估:这栋房屋在2013年1月10日的市场价值为87.34万元,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5209元。检察机关据此认定,于小明利用与李某买卖房屋之机,向李某索贿25.66万元。经于小明申请,一审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兰州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案房屋(含车位)重新进行了估价,涉案房屋(含车位)在2013年1月的市场总价为112.46万元。
在国家给青海的能源项目中,于小明作为能源局局长掌握着申报新能源项目的决定权,因为做新能源的公司有很多,在同等条件下,一些公司希望于小明能够给予关照。
2007年5月23日成立的北京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科技开发、咨询等。于小明利用职权及影响力,满足了北京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郭某的请求。
2012年春节前一天,郭某给于小明拜年时带来了一盒茶叶,里面装着一张名片和价值18.35万元的500克金条一根。2012年4月份,于小明在北京出差时,郭某给他家送了一套价值2.6万元的红木沙发;2013年5月份左右,于小明从上海住院回家休养。郭某探病时,在档案袋里装了2万元钱送给于小明。
向于小明行贿22.95万元的郭某,后来被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于小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于小明受贿共6起,其中四起的行贿者为水电开发商,另两起的行贿者是海北州门源县电力局副局长王某和某燃气公司经理苟某。二审法院裁定获刑6年半
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小明于2015年5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青海省看守所。
2015年7月27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小明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7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于小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于小明利用担任青海省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郭某等人款物折合人民币60.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被告人对344万多元人民币、74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于小明对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可从轻处罚。
2017年1月16日上午,互助县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发布消息称:于小明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非法所得及财产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399万多元、1.55万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于小明上诉称:李某赠予其8100美元属于正常交往,原判以受贿定性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郭某之间无任何业务关系,无任何请托事项,上诉人对藏在茶叶桶中的金条并不知情,多次要求郭某抬走沙发或者支付该费用未果,原判认定为受贿属事实错误;原判虽认定自己出售房屋所得差价25.66万元不属于犯罪所得,但未将该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认定数额中核减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宣告缓刑等。
检方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虽未认定上诉人出售房屋后明显高于市场价的7万余元现金及没有认定本案共同犯罪问题,但不影响对上诉人于小明的量刑。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东市中院审理查明,其上诉理由中所称出售房屋的差价款未从该罪认定的数额中扣减问题,该笔差价款不论作为其家庭收入还是作为犯罪所得均应从其家庭财产及各种支出的总额969万多元中予以扣减,对此原判已经认定,如在二审时再次扣减,则属于重复计算,属认定事实明显不当。该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数额、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量刑并无不当。
海东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小明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017年6月20日,海东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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