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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岚民法送分帖,旧题你得这样做!-方圆众合法考

民法送分帖,旧题你得这样做!-方圆众合法考

何为旧题?
所谓旧题,是指因新的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出台,导致原选项有瑕疵或原答案有变动的试题。
为何新做?
只有知旧,才能更好地明新。
将旧的规定设计成错误的选项,是命题人常用的套路。因此,如果你不了解旧的规定,那么在做题时你很容易就被命题人蒙了。
近十年民法的三点显著变化
李帅老师帮我们整理出了【近十年民法的三点显著变化】,帮助我们理解民法考试走向,提高备考效率。
李帅-民法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后,债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行为的效力相分离理论被立法所认可,这是对《担保法》债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混为一谈的一种纠正。
基于这一点,凡是将债权行为(即合同)的生效依附于物权行为(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设立的选项,均是错误的。
2012年7月1日《买卖合同解释》施行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效力待定,这是对《合同法》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的一种纠正。
基于这一点,凡是强调无处分权会影响合同效力的选项,均是错误的。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通过后,我国民法在《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汇总与创新。
基于这一点,凡是《民法总则》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选项,均应作出相应调整。
民法的“旧题新做”
第一题2016 3 52
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答案:
原答案为ABD,现答案为AB。
旧法:
《民法通则》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新法:
《民法总则》第19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大帅解读
按照旧法,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会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按照新法,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时才开始计算;既然诉讼时效在法定代理终止时才开始计算,那么此时也就不会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综上所述,按照新法,D项错误,不当选。
第二题2015 3 02
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龙魂武士,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陈岚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原答案为C,现答案为ABC。
旧法: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新法:
《民法总则》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大帅解读
按照旧法,欺诈可导致民事行为的变更或撤销;并且,当事人请求权变更的温世珍,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按照新法,欺诈仅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并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
综上所述摇钱宝,按照新法,A项、B项亦错误,当选。
第三题2015 3 03
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许薇薇,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原答案为D,现答案仍为D。
旧法: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新法:
《民法总则》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万振涛,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大帅解读
按照旧法,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可撤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国有企业的利益上升到国家利益的高度。因此,即使按照旧法卡伦卡朋特,A项也是错误的。
按照新法,欺诈、胁迫均仅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边令诚。因此,按照新法,A项更是错误的。
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与否由权利人自主决定,若其行使撤销权,则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若其不行使撤销权,则可主张违约责任七根胡。
综上所述,本题选D。
第四题2015 3 51
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绯流琥,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原答案为ABCD,现答案为ACD。
旧法:
《借贷案件意见》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新法:
《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6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帅解读
按照旧法,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即为“高利贷”。
按照新法,年利率超过36%的方为“高利贷”;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为自然债权,履行靠自觉,一旦履行莫反悔。
综上所述,按照新法,B项错误,不当选。
第五题2015 3 60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花姑子陶醉,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答案:
原答案BC,现答案仍为BC。
旧法:
《民法通则》第9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新法:
《民法总则》第13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大帅解读
按照旧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A项之所以错误,是因为该协议体现了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且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故该协议有效。
按照新法,有条件地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该条件即胎儿娩出时为活体。本案中,甲之子娩出时为活体,故按照新法,A项关于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本题中的赠与合同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BC。
第六题2010 3 03
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答案:
原答案为B,现答案为BC。
旧法:
《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法:
《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27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2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大帅解读
按照旧法,基层组织的指定是指定监护的必经程序,故按照旧法,C项错误;但是,按照新法,当事人可以越过基层组织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故按照新法,C项正确。
按照旧法,被监护人分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类;而按照新法,被监护人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类,精神病人这一概念被取消。
按照旧法,既是未成年人又是精神病人的,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按照新法,同样也是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因此,D项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选BC。
第七题2009 3 51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
原答案为AD,现答案为D。
旧法:
《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新法:
《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民法总则》第49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鞠倩伟
大帅解读
按照旧法,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是有先后顺序的;而按照新法,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没有先后顺序;因此,按照新法,A项是错误的。
按照旧法,民事法律行为仅指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无效的、效力待定的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因此,按照旧法,B项是错误的。
按照新法,民事法律行为取代民事行为,成为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有效的,也可以是无效的、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的;因此,按照新法,B项也是错误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仅仅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除此之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还需满足内容合法、意思真实这两个实质要件。
综上所述,本题选D。
第八题2008(全国卷)301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
原答案为C,现答案仍为C。
旧法: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新法:
《民法总则》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大帅解读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主体仅包括公民和法人;在《合同法》中,民事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法总则》中,其他组织被修改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呈三足鼎立之势;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法律关系既可由当事人自主设立,也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比如留置权关系;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债权关系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客体为行为,而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因此,C项正确,当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C。
第九题2008(全国卷)352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
原答案为AB,现答案仍为AB。
旧法: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新法: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大帅解读
按照旧法,普通诉讼时效从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按照新法,普通诉讼时效从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另外,20年最长诉讼时效在新法和旧法中均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A项正确,当选。
一般(即普通)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故其为可变期间;因此,B项正确,当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依然存在,故债权人受领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AB。
第十题2009 3 51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
原答案为B,现答案为C。
旧法:
《担保法》第41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即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新法:
《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4条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大帅解读
按照旧法,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其实这混淆了债权行为效力与物权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而按照新法,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厘清了债权行为效力与物权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
因此,按照旧法,B项错误;但是,按照新法,B项正确,不当选。
按照旧法,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而按照新法,虽然亦明确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不会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因此,按照旧法,C项正确;但是,按照新法,C项错误,当选。
按照新法,因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故在甲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时,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C。
本文系李帅讲民法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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