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电败诉专利侵权赔偿200万-商标专利申报
11月30日消息,共享充电宝行业,“来电”起诉“街电”侵害专利权案告一段落。
2017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来电科技”)诉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街电”)、被告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海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来电科技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将街电科技和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中涉及的两项专利为“吸纳式充电装置”和“移功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
来电科技拥有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20103318.2,名称为“吸纳式充电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2月12日,神兵天下授权公告日2015年6月24日。
专利号ZL201520847953.1,名称为“移功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24日及2016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这两项专利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018年5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街电”)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涉案Anker设计12口产品;并赔偿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判决被告街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案Anker设计12口产品。
一审判决后,来电科技和街电科技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街电科技称,原审判决认定街电科技将被诉侵权设备放置在公共场合使用构成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充电夹紧”和“适配夹紧”应理解为夹紧以实现充电,原审判决错误地将其作为空泛性解释并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令街电科技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未考虑到公共利益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来电科技则请求改判街电科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在用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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