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文章 2018年09月05日
雅马哈发动机民间文献与盐场历史研究-田野研习社

民间文献与盐场历史研究-田野研习社
《民间文献与盐场历史研究》
作者:黄国信 叶锦花 李晓龙 徐靖捷
摘要:目前盐场历史研究,与历史上盐场的重要性并不相称,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的历史研究主要依靠官方文献。民间文献对于深化历史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切了解国家典章制度如何在盐场运行,加深我们对盐场制度运作机制的认识与理解,还可以让我们把握盐场社会的整体面貌。只有深刻掌握这些问题之后,我们才可以系统而深入地理解传统时期的盐场历史。
传统时期,中国广阔的海岸线上,以及四川、山西、云南等内陆地区,散布着众多盐场。在沿海地区历史研究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盐场的历史却未得到足够的、与它地位相称的关注度。显然,这是一个值得我们重视并加以深入研究的学术领域。众所周知,明代人户管理“以籍为定”,灶户与“军”、“民”、“匠”并列;清代淡化了“军”、“匠”两籍的专门户籍色彩,但出于控制盐税的需要,仍保留灶户作为专门职业户。然而,迄今为止,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主要对象都是民籍或者军籍。作为社会经济史研究重点的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闽潮沿海以及华北平原地区的研究,广泛涉及上述地区民户的经济发展、基层组织、民间信仰各个方面及其相互关系,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近年来绿袖子钢琴谱,军户研究也在于志嘉、邓庆平、杨培娜等学者努力之下,有了长足的进展,他们既主注意制度规定及其实际运行,又关注地理环境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但是,灶户群体与灶户社区的历史变迁,并未引起学界的相应重视。既有的盐史研究,集中在制度史、财政史、商业史和技术史层面。在为数不多的灶户研究中,刘淼、纪丽真等学者对江苏、山东、天津等沿海盐场地区灶户的土地租佃、赋役制度做了制度层面的分析。徐泓、王方中、佐伯富等学者则重点厘清了明朝时期王朝关于灶户的制度规定,并涉及到这些规定在地方的实际运作,将灶户的生产技术、食盐的运销与私盐等问题结合起来,在盐史的层面为本研究提供了扎实的背景知识。但总体来说,目前对灶户群体和灶户社区所进行的整体史研究并不多见。这与灶户在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史料问题。由于历史上盐在国家财政中极为重要,明清以来,大量的盐法专志和盐法档案不断生产,也不断被今天的研究者引以为据。但是,这些制度性的、官方的史料不足以支持对灶户的深入研究。因此,要突破目前灶户研究的瓶颈,就需要在资料上有所突破。在我们看来,解决这一学术难题的最重要史料,就是民间文献。其中最为关键的资料,无疑就是灶户家族的谱谍以及盐场地区的碑刻、契约等类型的民间文献。
民间文献对于深化盐场历史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切了解国家典章制度如何在盐场运行,加深我们对盐场制度运作机制的认识和理解,还可以让我们把握盐场社会的整体面貌。只有在深刻掌握这些问题之后,我们才可以系统而深入地理解传统时期的盐场历史。
首先,历代王朝出于控制食盐生产的目的,都会建立起一套盐场制度,并以文字形式将其书写与相关媒介上,作为盐场运作的依据。以往的盐场历史研究,主要依据这些制度的依据。遗忘的盐场历史研究,主要依据这些制度条纹,为我们提供了历史研究,主要依据这些制度条文,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盐场历史的不少解释。但这些解释,总体仍过于抽象与概括。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国家的盐场制度如何具体地在盐场运行,我们在明清时期的两淮、两浙、两广、福建盐区的一些地方展开了民间文献的收集与调查,获得大量族谱、碑刻、契约等文献,并将它们与王朝的盐场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加深了我们对盐场制度运行的诸多问题的了解。

灶户户籍的确定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按照明朝的制度规定,它经过了两个步骤:一是洪武三年(1370)推行户帖法,“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藉上户部,帖给之民”;二是洪武十四年建立里甲制度,规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藉“。据此可知,明初官府佥定了一批民众充当灶户。但灶户如何编佥呢?汪砢玉在明中叶修《古今鹾略》中指出:“国初制,沿海灶丁,俱以附近有丁产者充任”;明中后期朱廷立在修《盐政志》时,则进一步指出,淮浙盐区是佥选“丁田相应之家,编充灶户”。可见,“丁田”、“丁产”是编签灶户最为重要的原则。不过,这样的记载,只揭示出灶户编佥的原则,至于编佥的具体过程和运行细节,就需要借助民间文献来了解了。
我们发现广东香山(今中山市)山场村吴姓的一份族谱,有记载:“四世祖东塘,……因洪武定天下而后承纳税盐,是为灶户”,这说明,明初的灶户编佥主要是跟地方人户所纳税种联系在一起的,纳何税,即佥为何户。但是吴氏族谱的这一表达,仍然过于简略,我们无法从中判断吴东塘“承纳盐税”的由来,是从元朝继承而来,还是被新编佥而来?一般认为,朱元璋在明处整顿户籍采用的是“照藉报抄”的原则,据此,则明初的灶户应该是从元朝继承而来的。
不过,实际情形比较复杂。比较幸运的是,我们在福建石狮永宁镇沙堤村调查时,考察沙堤龚氏祠堂,发现了《沙堤龚氏族谱》,对此问题的了解有重要帮助。进入了沙堤龚氏大宗祠,我们很快就发现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居然在宗祠里,赫然摆放着一位姓蔡名守拙的人的神主牌,龚氏族众祭拜祖先时,照例要祭拜这位蔡先生,这自然就引起了我们的兴趣。经过访谈,得知蔡守拙是龚氏的姻亲,曾经抚养过龚氏先祖,此事发生在元朝中后期。仔细研读多个版本的《龚氏族谱》则可发现沙堤龚氏二世祖早逝,其妻蔡氏亦积忧成疾而死,其子龚均锡由母舅蔡守拙抚养长大。在元朝的户籍体系中,龚均锡遂入灶户“蔡仲永”户籍,承担“蔡仲永”户的灶户户役。这是元朝时的情况。不过,元明之交,户籍重新整顿与登记的过程中,龚均锡的后人龚名安把蔡仲永的户名交给了其义男蔡长仔,而龚名安的三个儿子,除次子赴京外,其他两个儿子分别另立两个灶户户籍。这就说明,明初户籍编佥的所谓“照藉报抄”,并非简单的照抄,而是有诸多整理、登记与变化。
这些户籍是与元朝从事食盐生产或者承担盐课有直接关系的人户的灶户登记,中间虽有诸多变化但总体上仍可视为灶户户籍的继承。而实际上,明朝还有一批所谓的“照籍报抄”完全没有关系的新佥灶户。这些灶户又是如何佥来的呢?其中有一种情况是元末明初动乱之后,有人迁徙并定居到盐场附近,就被佥为灶籍。福建晋江岱阳吴氏记载了其始祖佥为灶户的历史,称:“第一世观志公号肇基,生元顺帝至正丙戌年(1346),卒明宣宗宣德庚戌年(1430)......就牧东山埭头,牛畜蔽野,遂成居家之志,人推富焉。时海贼凭陵,不获高枕,乃卜宅于岱山。洪武三年,应诏充盐。”这是洪武间“承纳盐税”,而为灶户的另一种情况,即新佥灶户。可见,明初灶户的编佥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继承元代的灶税,一是新佥人户承担灶税。
还有一种比较有意思,但不一定具有普遍性的情况是,在有些不产盐的地方,居然有人承充灶户。晋江东部沿海的陈埭,明初即不产盐,但陈埭丁氏四世祖丁仁庵在明初编佥户籍时,却给他的三个儿子分别报充了灶、军、民三种户籍。不产盐却报充灶藉,自有深意所在,其目的即在于控制当地的沿海荡地资源,这是另一种新佥灶户的情况。
在两淮盐场,明代灶户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即明初朱元璋将江南一带曾经支持张士诚的富户驱赶至苏北地区,令其世代业盐。许多学者发现,今日苏北地区的居民将自己的祖先追溯到“苏门阊门”。但曹树基指出,明代人的著作并不攀附苏州阊门,到了清代有关祖籍苏州阊门的传说已经广泛流行,致使一般的文人学士也不免随俗,阊门的传说由此更深入人心。如果我们仔细考察明初官方记载中灶户的来源地,发现真正来自江南地区的并不多。那么,为什么当地人的族谱中会有这样的自我表达呢?经过检索材料发现,目前所见最早说是自己的祖先来自苏州的事灶户王艮的家族,而官方文献中首次明确提到灶户是从江南而来的,是康熙年间编纂的《两淮盐法志》,其“风俗”篇记载:“谓灶户率多吴民,相传张士诚久抗王师,明祖怒其负固,而迁恶于其民,摈之滨海,世服熬波之役,以困辱之。”这一说法被记入盐法志中,则成为了官方承认的灶户来源。何维凝在《中国盐书目录》中说:“此说可补正杂各史志阙”。可见,是康熙《两淮盐法志》的明确记载成为了此说最重要的依据。于是乎,“洪武赶散”的说法越来越流行,道光年间兴化县施氏族谱序中有:“吾兴氏族通辽四中,苏迁为多。”我们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明代苏北地区的确是迁入了大量的移民,但以“洪武赶散”为理由是清代以后移民梦塑造出来的“集体记忆”。由于灶藉是世袭的,清代以来,随着“洪武赶散”说获得官方的认可,许多人为了证明自己灶藉的由来,越发地强调祖先来自“苏州阊门”故事,使得他们的“灶藉”血统“准确无误”。
我们在田野中发现的一份道光二十八年(1848)的族谱,其谱序就是以苏迁来说明灶藉身份的获得,称:“具公呈,灶户朱映才、朱连元、朱元铿、朱余才、朱广武、朱学海、朱多福、朱广口、朱承寿、朱祥麟,为睦族追远,录呈谱序求印备考事。”“窃身等始祖君亮公由苏迁至丁溪场入灶藉,……复移分双垛子,等地方有年,而离范公堤六十余里,依亭近海,潮涨糜常,族谱湮失。诚恐世代久远,支派繁衍,祭礼口隆,尊卑难清,故公同集议,按照支派,重修谱序……修谱完成有呈请地方衙(笔者注:后残缺难辨)。” 该族谱序后附有“钦加同知衔泰州分司许宪”、“道光二十八年制”并加盖“泰州分司”印。这与其他族谱相比,较为罕见雅马哈发动机,因而特别珍贵。从序言中可见,朱氏族人在道光年间修谱之时,虽然声称前有族谱,但都散逸,则此次修谱乃朱氏族人第一次修谱。我们知道,清王朝对于户籍的管理远没有明王朝严格,而两淮盐场在清代中叶以后,大量的商人在这里雇佣生产,“灶藉”与“业盐”完全分离。朱氏对祖先朱君亮“由苏迁至丁溪场入灶藉”这一模糊的说法,原本是经不起考验的。但是朱氏族人呈请泰州分司后,却能够得到分司同知的认可,为其加盖印章,则朱氏族人灶户的身份得以认证。这说明,朱氏族谱序言恰好体现了“苏迁”是“灶藉”获得的正当来源,这就是“苏州阊门”的传说会流行起来的原因。
王朝盐场的制度安排,如何具体运作与盐场,官方文献中没有提供细节,需要民间文献来帮助了解的例子还有很多。盐场官员的设置就是其中一例。按照《明史》的记载,盐场官员的设置是“各场、各井盐课司大使、副使,并一人”。不过,这一盐史研究的常识,却在具体的民间文献中受到挑战。广东香山《延陵吴氏族谱》记载其祖先道:“用宜公,字永积,旧谱叙公禀性聪敏洞达,时务家计日兴,增置产业。明洪武初年,朝廷罢除盐场官职,仍于灶户内选众所推服者,充百夫长,以署场事。公首领,是选为香山场百夫长。”这条材料说明,洪武年间,场官未必都是场大使,而有可能是从灶户中挑选出来的精英直接充当百夫长“署场事”。百夫长看上去有点类似里甲制下的里长。而实际上,却相当不一样。场大使本为流官,非差役,里长却为民役之一种。洪武初年的盐场“百夫长”,虽从灶户中铨选充任,但实际上承担了作为流官的场大使的职责。当然,这种情况并非广东所独有,福建进门“洪武二年,盐课照元征催,惟设盐司总长百夫长一名管办”,而两淮盐场“洪武初,罢管勾,立百夫长”。这些记载都说明,百夫长制度其实是洪武初年盐场官制的通例。单联丽只是,在官方文献中,我们只能看到百夫长这一场官的设置,却无法了解到其铨选过程,正如上文所示,只有民间文献才揭示了这一过程。

民间文献可以提供王朝盐场制度具体运行情况的丰富信息,为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明清的盐场制度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它还可以进一步让我们把握在王朝制度的规范之下,盐场社会如何与这些制度互动,从而形成自己的运作机制。众所周知,了解一个社会的运行机制,是研究这一社会最为核心的问题,因此,这是民间文献可以促进盐场研究走向深入的更重要的地方。
我们仍然以明初的盐场场官以及盐场管理为例来说明。上文已经说明,明初很多盐场都实行了从灶户中挑选“众所推服者”担任非流官性质的“百夫长”来管理盐场的制度。这里已反映出基本的制度安排,那就是从地方民众中铨选名望显著者来治理盐场。也就是说,盐场的管理,实际上并非一般想象中的类军事化控制,而更倾向于类民户化治理。实际上,民间文献进一步落实了我们的判断。洪武年间中举,曾任礼部左侍郎的广东东莞人陈琏,讲到东莞归德场的实际管理运行情况。他说:“处士讳彦辉,姓陈氏,世为东莞归德场人,……洪武初,归德场官以其公直有干,举为讥察,未尝乘时射利,依势作威。有侵渔灶丁、盐商者必治之,弗恕。由是宿蠹以除,有裨于政田爪爱里,人皆爱而重之夏天夏星星辰。”依陈琏所述张同敞,洪武年间,在归德场的实际管理中,除了官场之外,尚有本地居民中推举出来的“讥察”一人,负责治理“侵渔灶丁、盐商”之事。不过,陈琏并未说明陈彦辉的具体身份,我们无法知道这位在当地盐场管理中有着重要职责的人物,到底有什么样的背景才可以被选为“讥察”?是否具备“公直有干”的评价即可呢?
幸运的是,我们在今深圳宝安找到了陈彦辉的族谱。据成化和万历间的两个谱序,陈彦辉的祖先于宋代时从洛阳迁居广东南雄,然后迁到归德场涌口里,四世后,一分支迁居燕村。“居于斯,数世后……衣冠文物,甲于通邑。”陈家在当地已是豪族,到陈彦辉的孙辈陈富斌的时候,更是“捐金出谷赈饥修城”,势力更为显赫。陈彦辉之所以能够被举为讥察,不仅需要陈琏所说的“公直有干”邵云琴,即讲究公平、为人正直、有才干,更与其家族在盐场地方的显要地位和影响有直接关系。
广东靖康盐场也有类似的记载。宋元以来,靖康蔡氏不仅人口繁衍小猫队,而且不断积累财富。到元明之交,蔡氏已经成为当地的“茂族”,“居东莞靖康场,支派日益繁衍,诗礼相承,称为名宗”金志文多高。到明初,蔡氏“以资甲于乡”,蔡朝选“洪武初,靖康场辟为从事”。蔡朝选也因为其家族的强大,而被靖康场官选为“从事”,管理盐场事物卢国纪。
当然,到目前为止,由于史料所限,我们并不知道盐场的“讥察”、“从事”等等管理人员孰官孰吏,抑或只是差役?但可以确定的事,明初盐场的管理运行,所依靠的除了有流官性质的场大使,也有较早时期从灶户中推选出来的,非差役性质而是官员性质的“百夫长”,并且在其管理之下,还有一批从盐场大族中挑选出来的“讥察”、“从事”等管理人员。这说明,盐场的运行,实际仍然控制在盐场豪族之下。盐场豪族在王朝的规范制度之下,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成为盐场的实际控制力量,这才是明初盐场运行的实际情况。
王朝制度安排在盐场运行,以及在王朝制度规范之下的盐场的实行运行机制问题的研究,民间文献的作用显而易见。以外,民间文献还在盐场社会组织的研究方面,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而言,深入到盐场社会,其间的社会组织,比如宗族、家族之类具体如何运作,官方文献往往语焉不详,而它们又是深入了解盐场社会所必须研究的。这就需要我们借助民间文献来进行深入研究了。
以广东靖康盐场为例。靖康盐场位于今广东东莞南部,自北宋以来,一直是广东产量位列前茅的重要盐产地。其运作虽然在地方志甚至更高层的官方文献中均有零星记载,但是,盐场的具体运作,特别是真正影响运作的地方大族,却不是官方文献能清除地记载并展示出来的。我们得以真正弄清楚靖康场的运作王君平老公,尤其是凤冈陈氏对靖康场运作的影响,以及凤冈陈氏的发展历程、内部组织和关系,还是依靠了资料非常丰富的《凤冈陈氏族谱》。凤冈陈氏氏靖康场内的望族,“藉定靖康,户悬盐课”,相传其祖先迁居盐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宋代。在明初盐场管理尚未建立之前,地方上主要依靠地方名士来协助管理盐场事务。凤冈陈氏的陈珪、陈璋兄弟也凭借着在东莞县的名望,积极参与到当地的盐政和地方一般事务去,并与当时的东莞知县吴中等关系甚好。随着朝廷加强对广东沿海地区的管理,沿海盐场开始建立栅甲制度,对灶户进行栅甲编排,以加强对盐场地方的管理,但灶户家族始终还是影响盐场运作的重要力量。明天顺年间以后,在盐场灶丁编审的同时,州县又介入对灶田进行课税,造成了灶户“既当县役又当场役”、灶田“既纳县粮又输场税”的一身两役,一田两税的沉重负担。但作为灶户家族的凤岗陈氏却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在此过程中凭借其在盐业中获取的资产和当地的影响力反而促成了家族的进一步发展。凤岗陈氏自陈珪时便是“上世饶资”,并与其弟陈璋捐资修祖祠、建书院,凤岗陈氏也逐渐获得科举功名。科举的成功又使凤岗陈氏逐渐发展成为靖康盐场内最为重要、影响力最大的家族,借助家族的势力和家族士人的威望影响着盐场社会的运作。
在许多涉及到盐场制度调整的事件中,凤岗陈氏始终都坚持为盐场人群尤其是自身家族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对嘉靖年间盐场“以田报丁”法的成功抵制便是一例。正统年间黄萧养之乱以后,由于受到动乱的波及,盐场灶丁逃亡严重,遗下大量盐课无人办纳。这些盐课的缺额给地方盐政官员的考课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嘉靖年间广东盐法佥事陈大珊及其继任者李默提出了“以田报丁”的应对办法。该法让盐场“各甲尽报老幼丁口,及每田一顷额报丁三丁”,“每丁办盐四百斤”。也即是说,将无人承办的盐课转移到盐田上,除现有灶丁外,将盐田一顷折合成盐丁三丁办课。但是当时盐场“富民、豪民挟海负险,多招贫民,广占卤地”。将盐田折算成丁数办课,对于这些拥有大量盐田,而只办纳少量丁课的灶户家族来说,无疑危及到他们的利益。凤岗人、广西兵备副使陈志敬就是发出反对声音最有力的一个。嘉靖十二年(1533),陈志敬辞官回到家乡盐场,“目击盐户之苦,疏请宽赋役以苏盐丁”。他控诉了“以田报丁”带来的种种危害,“靖康、归德二不丹活佛场,抵近惠、肇、韶,三江水涨,冲淡咸潮,春夏不堪晒沙淋卤,而秋冬才能耙办,二季之苦,供办基岁之盐,岂可与别场一例派也。本场每丁旧办盐二百二十斤尚有赡窥灶二丁,今自办四百斤潘怡行,又无赡灶之丁,有违旧制之例矣,此苛政之法也”,并认为陈大珊、李默之苛政“有甚于永州之蛇”,致“保守身家者则典妻卖子,无知犯法者则抛弃妻儿,甚如王秀山、许折桂流劫乡村,杀害军官”,悬请朝廷“查照佥事吴廷举申请优免条例,刊刻成书,颁下盐丁备照”。作为朝廷盐政大员的陈大珊、李默等,在其盐政措施的施行过程中,却不得不面对地方大族所施加的压力,最终以凤岗陈氏借助族内士人的力量成功抵制而收场。
清代盐场官员管理权力的趋弱,对灶户家族依赖更加明显,从而也使得灶户家族对盐场运作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广东在经历迁海和三藩之乱中,盐场也受到极大的破坏,食盐生产几乎停止,随后广东制定颁布一系列制度,试图加强盐场的管理来恢复食盐生产,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李士桢任广东巡抚以后,“首严灶户,不许多煎越卖”,又令“各府县印官、场官逐一严查某场原额盐田若干,灶民某人名下灶田若干,向被宄棍霸占若干”,然后“逐一退还民灶管业,遵守定例煎盐办课”。但透过民间搜集的灶户文献,我们却看到盐场实际运作的一面。在凤岗人陈似源给当时的靖康场大使吴璧的一份信函中我们发现,吴璧虽身为盐场之最高长官,在处理盐场催科事务时,却要先咨询盐场内具有声望的士人,商量处理办法,请其去信回乡“劝谕”。陈似源的回信中虽然客气声明让其“以国课为重,不妨行所当行”,但足见陈的意见对于场大使还是有一定的作用。在日常的盐务中,吴璧也时时与凤冈陈氏家族保持良好的关系。实际上,清初以后盐场官员的管辖权力已然下降,盐场的一般事务更多的时候需要地方巡检司的参与。此时在盐场内部,主要的组织管理更多地依赖地方。如靖康场内建有一医灵古庙,据称“向来香烟素盛”,“凡莲溪地方分为六册,若有关于众事者,必齐集斯庙咸议”。而以凤冈陈氏为主体的龙眼册,便是六册中至为重要的一册。另一方面,完成盐课征收是地方盐政和盐场官员的重要任务,但是对地方家族的声音却是不可不重视。清初面对盐场盐课缺额十分严重的情况,广东巡抚李士桢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奏准朝廷将灶户原有田地“凡一切田地山塘税亩一概加增”。对于官府来说,这固然有利于地方弥补盐课缺额,但却加重了灶户的赋役负担,尤其是拥有大量不办盐课的田地的灶户家族的负担,因此在靖康盐场引起了凤冈陈氏族人的抗议。康熙五十七年凤冈人、进士陈之遇作《靖康加增议》,指出盐田加增的缘由是李士桢对于迁界后盐场情况的错误把握,“但知既夺之田为藩业,不思未夺之先固民田”,以导致“未经藩夺者,亦概加增”,严重增加了灶户的赋役负担。雍正十年(1732)趁广东盐宪巡查到场的机会,凤冈人陈锡又再次述盐场民田、灶田不分的由来和盐课加增等弊端对于灶户的危害,控诉“靖康场灶民有一田数税,一身两役之苦”,恳请盐宪“因时变通,以除民病”。加上其他盐场家族的抗议和抵触,这项触犯了地方大族利益的制度改革,终于康熙三十二年“豁免一半”、乾隆元年(1736)更经两广总督鄂弥达奏请全行豁除。
以上凤冈陈氏的个案表明,在盐场发生的这一系列变化中,盐场地方大族在盐场制度变革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盐场的运作。这种交织着制度改革与家族利益互动的变迁过程,只有结合灶户文献,透过区域史脉络,去重新审视盐场的制度变迁,我们才能对盐场的制度建立和运作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综上所述,民间文献的收集与利用,对于方兴未艾的盐场史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的盐场史研究,需要大力发掘民间文献。在民间文献的研究与利用方面,学术界已经有相当多的成果,美国犹他家谱学会、日本东洋文库、中国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厦门大学民间历史文献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等机构也收藏了不少以家谱为主的民间文献。学术界利用族谱等民间文献在诸如人口史、移民史、宗族制度、区域社会变迁等领域开展了大量研究,成绩卓著,但将民间文献用于盐场研究的学术工作,显然刚刚开始。因此,我们认为,立足于族谱等民间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灶户群体和灶户社区的总体史视野的研究,既可以收集整理一批灶户族谱等民间文献资料,为以后的灶户研究提供良好的基础,在文献资料的积累上有重要意义;同时又可以对东南沿海地区灶户社区的经济关系、组织结构和社会变迁等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推进明清盐史和赋役制度研究的深化,对于学术界把握明清以来东南沿海地区的历史变迁,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当然,如何收集与整理灶户民间文献,近年来,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和厦门大学民间历史文献研究中心等学术机构,已经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可以借鉴使用。 (责任编辑:周聪)
本文原载于《盐业史研究》2013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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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国信、叶锦花、李晓龙、徐靖捷
编辑排版: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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