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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科学家降临,阿克苏租房网法律如何应对马基的徒弟?-刑法实验室
事件回放
2018年11月26日马九斤,来自中国深圳的贺建奎副教授在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召开的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全球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于今年11月在中国诞生。这对双胞胎的父亲均感染有HIV病毒,但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贺建奎团队的修饰,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该事件首先由外媒报道杀神女帝,而后人民日报跟进石田翠,由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相关机构对该事件发出反对声明,同时122名学者联名对该事件给予强烈谴责,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也在结束的最后一天发布公告龙翔仕途,彻底否定了贺建奎的做法。
01
事件解读:为什么要反对“贺建奎”?
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不是无菌的伊甸园,其中必然会衍生出各种违法与邪恶。如果客观公道地评判违法,违法实际上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比如有的违法能够启发公众思考李京恬,有的违法能够凸显制度漏洞,有的违法能够倒逼法律完善,这些积极违法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社会进步,但是,绝大部分的违法要么是因为愚昧民国狂人,要么是出于贪婪,对社会而言毫无建设性假面骑士渊骑,戴帆纯粹是一场消极的破坏活动许豪恩。贺建奎的违法属于后者。
且不论贺建奎的技术团队当初是如何利用不正当手段蒙混绕过学术和伦理审查的,单就其实验内容而言,已经完全违背我国现行法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明确规定,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贺建奎的基因试验不仅以生殖为目的,并且还因此诞生了一对双胞胎,作为一名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他不可能不清楚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不知晓学术界对于基因编辑技术的态度。
早在2015年召开的第一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上,科学家们就已经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达成了初步共识——现阶段鼓励用于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的人类基因编辑,“但对早期人类胚胎或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不得用于生育目的”。①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中再次强调,“生殖系统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是不负责任的,除非且直至:(1)基于对风险、潜在受益和替代选择的理解和权衡,相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2)对于所建议的应用的适宜性有了广泛的社会共识。”②
基因编辑是一项涉及全人类命运的公共命题,绝不是供个别科技分子把玩的私人游戏,所以必须慎之又慎。况且,之前大量基因编辑试验都曾出现过意外而失控的“脱靶效应”,即会对靶标序列之外的基因造成误伤并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因此,学界提倡在很多问题没有研究清楚或者对伦理的讨论没有达成共识之前,禁止对正常的可生育的胚胎进行任何的基因编辑。③总之,由于基因编辑还非常不稳定不成熟,潜伏着一系列未知风险,并且也面临一系列伦理挑战,所以多数国家都对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应用保持着一种原则上的禁忌。
从贺建奎于2018年11月28日在第二届基因编辑国际峰会上的报告来看,他的团队并没有在保障和提升安全性方面取得任何突破,换言之,原有的安全问题在贺建奎的试验里依然存在山歌帝。那么贺建奎的贡献在哪里呢?他既不是基因编辑技术的发明者,也没有想出规避风险的有效方式,甚至连利用“基因剪刀”(CRISPR/Cas9)移除帮助HIV病毒进入细胞的“接收器基因”(CCR5)以治愈艾滋病的试验思路都不是贺建奎的专利,一项在学术上毫无创新性的鲁莽试验又岂能赢得学界同行的认可与尊重?当整个学术界都对基因编辑技术保持审慎态度的时候三斤哥,龚建奎却在暗地里大胆出位地搞人体试验!这一事件之所以让大家震怒风隐之怀念,不在于项目本身具有多少前沿性与创新性,而在于竟然有人敢公然违抗基本的科学伦理,更为遗憾的是此次学术越轨居然发生在我们国家。2
法理探析:法律与科技的纠缠
法律与科技天生具有不同的价值倾向,科技的基因里自带开放性与颠覆性,而法律的基因却偏向保守和滞后。但科技在发展过程中最先触碰到的障碍并不是法律,而是伦理,当科技与伦理的冲突难以解决时,才需要由法律来评判是非对错并一锤定音。
法律的本质是对人类生活一般交往规则的确认林淑蓉,即便立法者想在法律中夹带一点私货,也必须考察社会大众的意见,谋定而后动乔金岭,绝不可先斩后奏。相较于科技分子的大胆狂热,法律人必须做到稳健保守。千万不要把法律视为社会生活的助推器,也不要把法律当成是发动社会变革的工具,这些对于法律而言实在是不能承受之重。法律天生代表着一种保守的社会力量,因为法律一旦太过超前就将失去民心,所以法律始终要跟在社会伦理和风俗习惯的后面亦步亦趋,只有等到民众的伦理观念更新换代之后方能适时改变。法律对既有规则的确认和维护形成了一种良性的法律秩序,否则,法律跑的太快,人们就会不习惯,种种抗拒或者规避法律的现象便由此产生。就像死刑废除问题一样,如果民众的刑罚观念还没有进化到足以摆脱死刑的地步,贸然废止只会逼涨不满情绪顾竹君,引起公众反弹。
所以,在科技与伦理的较量中,法律会天然选择站在伦理一边,你要问为什么?这或许就是法律的基因所决定的吧!科学家们当然渴望更多的自由与空间,可以让他们从心所欲地为全人类服务。一些人会拿“技术中立”与“学术自由”来为自己的疯狂试验辩护。仿佛技术中立为技术本身树立了天然屏障,隔绝了法律的评价与干预,不过这是太过天真的想法,在法治社会里没有事物能够超脱法律的检视。
科学研究既不是法外飞地,也不是伦理禁区,科学家当然有进行基因试验的权利,但也当然要有权利底线,那就是在技术未臻成熟以前不轻易投入市场应用。还记得那名发明了“塑料袋”的科学家马克斯·舒施尼吗?当他把塑料袋发明出来之后,请求自己的老板不要着急让这个东西上市,因为他还没有找到办法去分解它。可是老板表面答应,背地里却大量生产,结果这名科学家得知以后觉得自己对不起人类而选择了自杀。所以,科学家不要轻易向外界释放自己不能掌控的事物,这条规则应该纳入到我们的科技伦理之中海东大树。
总之曾根菜津子,创新是科学的灵魂,创新意味着颠覆原有观念,冲破既存规则,在某种意义上说,创新就等于是在犯规梁子媛,但是犯规不同于犯禁,犯禁不是在挑战科学,而是在挑战伦理道德,法律可以允许科学家犯规,但绝不能容忍科学家犯禁。3
余音:假设贺建奎真的成功了,法律该怎么办?
由于贺建奎的试验对于科技创新而言毫无实质性贡献,只是擅自将一项尚未成熟的技术应用于人体,既背弃了科学伦理又违反了现行法律,与其他万千违法行为一样别无二致,不过是一次令人不快的行为失范。
但真正有意思的问题是,假如贺建奎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人体试验,但是却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比如说搞定了脱靶效应,消灭了基因编辑技术的潜在风险,使得人们对这项技术原有的担忧不复存在,此时法律该如何应对?是肯定他还是否定他?是接纳他还是排斥他?是惩罚他还是赦免他?如果法律要惩罚他,可他却是拯救了人类后代的救世主啊!法律怎么能对人类的英雄下手?但若不惩罚他,法律又尊严何在?说好了不允许制造基因编辑婴儿,但却有人敢顶风作案暗自较劲,难道把法律当成摆设吗?
如果贺建奎真的成功了,法律就会陷入这样一种两难境地,法律人也会因此面临挣扎加拉雷斯。中世纪的欧洲,宗教教条就是当时的法律,若有人胆敢挑战地心说,无论其初心是否良善,结论是否正确,都是在违抗法律,结局就是被火烧死。但那是野蛮的宗教时代的法律,我们文明的当代法律肯定不会那么简单粗暴,可是面对一个手握真理之剑挑战现有秩序并且成功了的异类,我们的法律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虽然贺建奎没有迫使我们面对这个问题,但终有一天会有人搞出这个问题来拷问法律,考虑到人类蠢蠢欲动的野心和欲望,或许是时候为这个问题准备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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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康:《人类基因编辑多维风险的法律规制》喜家有女,载《求索》2017年第1期。
②邱仁宗:《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伦理学的视角》,载《医学与哲学》2016年第7A期。
③赵钦军、韩中朝:《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前景及伦理与监管问题探讨》,载《科学与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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