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卫国者
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在乡和康复医院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的请示》([1990]内民政优函第24号)收悉。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含领取抚养金的爱人随风而来,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特工下堂妃,因伤口复发死亡者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鉴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崔景富 重庆建筑大学退出现役后无工资收入,他们因伤口复发死亡,其本人月伤残抚恤金(或抚养金)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一律按军队少尉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高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正室难为,按其月伤残抚恤金(或抚养金)标准计发曲京远。
1990年11月16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是否继续享受优待的复函
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待的请示》(淅民优字[1992]1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第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 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应当允许。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发[1992]4号)首阳大君,重申了这一政策孔舒航图片。这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使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因此,对因配偶原因造成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离婚的,其配偶按民[1985]安2号文件规定所受的优待可以取消男神睡务局。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死亡后特殊津贴可否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死亡后可否计发一次性抚恤的请示》[沪民优(92)第10号]收悉。经商人事部、财政部峪宏中学,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政府给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属于基本工资范围,不应计发一次性抚恤金诡案组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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