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文章 2019年04月18日
邮政远程教育网烟花烟花爆竹制造公司违规分包,违规作业,导致4人死亡爆炸事故。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和承包老板三人被判刑。|鄂1-ABC安全

烟花烟花爆竹制造公司违规分包,违规作业,导致4人死亡爆炸事故。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和承包老板三人被判刑。|鄂1-ABC安全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4)鄂崇阳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移江,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金世佳肌肉,汉族,高中文化。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艳霞,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文花,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2013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伊玲鬼王传人,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罗浙宁,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移江、刘文花、罗浙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雅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移江及其辩护人陈艳霞、被告人刘文花及其辩护人陈伊玲、被告人罗浙宁及其辩护人丁清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2009年2月,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有二条鞭炮生产线和一条引线生产线,被告人龚移江是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罗浙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并担任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员。2012年3月7日,被告人龚移江在明知国家安监局规定不得进行分包的情况下,非法将公司的二号鞭炮生产线转包给被告人刘文花、周益斌(未到案)夫妇,转包期为一年。2013年3月7日合同期满后,由被告人刘文花夫妇继续经营二号鞭炮生产线。2013年3月19日,崇阳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到金利公司检查,发现金利公司未经节后复工验收,擅自开工生产,并且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将包装材料库当作成品仓库存放成品、包装工房严重超药量存放,崇阳县安监局向金利公司下达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责令金利公司限期整改。金利公司在未整改的情况下,继续生产。2013年4月10日,装药工袁和平、配药工邹秋霞、运输鞭饼人员刘富云均系无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而违规上岗作业。当天上午10时许,该厂70号工房装药工袁和平违章操作发生爆炸,导致68、69、70号工房被夷为平地,装药工袁和平、魏模根,配药工邹秋霞,运输鞭饼人员刘富云四人当场被炸身亡,造成经济损失二百五十余万元。为证明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人钟志强、甘思华等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移江、刘文花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龚移江的辩护人认为,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被告人龚移江将二号生产线违规承包给周益斌,对此被告人龚移江应当承担责任,但对事故的严重后果不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事故鉴定报告分析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与被告人龚移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人龚移江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承包二号生产线的周益斌具有特种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当县安监局要求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停业整顿时,被告人龚移江即到鞭炮厂要求周益斌停产,并停了生产线的电;三、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所有受害人的家属已经得到补偿,被告等人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龚移江能坦白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龚移江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文花的辩护人认为,一、刘文花既不是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二号线的承包人或安全监管人员,她没有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仅参与二号线的生产管理,虽然应当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但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人刘文花在安全生产方面已经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袁和平违规操作所致;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文花的家属全力做好了善后赔偿工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四、被告人刘文花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被告人刘文花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浙宁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浙宁不是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也不是公司的负责人,仅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龚移江注册成立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崇阳县青山镇楠林村,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龚移江陶荔芳,公司股东是被告人龚移江、丁祥栋。2011年12月26日,崇阳县安监局向该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2011年被告人刘文花与丈夫周益斌(另案处理)来到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打工。2012年钱雄飞,被告人龚移江在明知国家安监局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先后将公司的第一、第二、第三号生产线分别分包给周小青、周益斌、刘贤明。2012年3月7日,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与周益斌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将二号鞭炮生产线分包给周益斌,承包期为一年,承包金额为16万元。被告人罗浙宁原系公司股东,后从公司退股,在该公司生产线分包时受雇于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工作。被告人刘文花在周益斌承包二号生产线后,即参与二号线的生产管理。2013年3月7日承包期满后,合同未作变更,由周益斌继续经营二号鞭炮生产线。2013年3月19日,崇阳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发现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未复工验收擅自生产,应立即停止生产;2、包装材料库当作成品仓库存放成品;3、包装工房严重超药量存放。遂向金利公司下达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责令金利公司限期整改,被告人罗浙宁作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收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未整改的情况下,停工数日后即复工生产。2013年4月10日,二号生产线上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装药工袁和平、配药工邹秋霞、运输鞭饼人员刘富云违规上岗作业。当天上午10时许,二号生产线70号工房内装药工袁和平违章操作大管家小娘子,引发爆炸,附近的68、69、70号工房被炸毁,在附近工作的员工袁和平、魏模根、邹秋霞、刘富云被炸身亡四神鼎之怨。经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认定,导致这起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70号工房作业人员因违章操作导致爆炸,并引起其他工房药物爆炸;间接原因一是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二是作业现场严重超药量,三是防护屏障不达标,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53.5万元,其中善后处理费用为239.5万元。
案发后地府神职,被告人刘文花夫妇赔偿本案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39.5万元,受害人家属均要求对被告人刘文花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文花供述:我和丈夫周益斌是2011年3月经人介绍到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当师傅的。去年5月份,我们以16万一年将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二号生产线承包过来,生产和销售都是我们自己负责。现在厂里二号生产线的25名工人全是我们招来的,工厂的管理也由我们一家人在管理。我负责进原材料,周益斌负责销售李世汉,我女婿钟志祥负责安全生产,女儿负责财物。爆炸发生在2013年4月10日9点的时候,我当时在筒子车间计数,突然听到一声巨响,紧接着又是二声巨响。我就出来看,看见装药车间的房子已经不存在了。我们就去找人,听工人说,有二个人被压在倒塌的砖下面,人已经死了,另外两个人的尸体没有看到,可能是炸烂了。早半个月前的一天,安检局的人到我厂里来,见我们在生产,向我们下达了停业整改通知书,我们停了将一个星期。早一个星期前的一天,县安检局的人又来检查,发现我们又在生产,就又向我们下达了停业整改通知书,我们就停业了。这次生产是三天前开始的,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不开工生产,工人的收入就会减少,工人要求开工生产,我丈夫就让他们生产,想在春天气温不高的时候,多生产一点,赚点钱。
2、被告人龚移江供述: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公司取得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属于承包经营模式徐万茂,现在公司有三条生产线:一号鞭爆线是李成刚和李小清承包,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李成刚;二号鞭爆线是周益斌承包,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周益斌;三号制造引火线是刘贤明承包,安全生产责任人是黄伟。按政策规定,从2010年开始不能发生承包经营关系,但是这个政策一直没有执行。这次是2012年3月7日承包给周益斌开始经营的,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也就是2013年3月7日到期,合同是我和周益斌签字的。厂里是罗浙宁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等具体业务工作,二号生产线的安全生产应由周益斌自己负责,其日常管理主要是周益斌和刘文花,刘文花负责采购,周益斌负责销售,他们的女儿周维香和女婿钟志强分别负责财务和安全,钟志强还帮忙管理其他杂事。2013年3月19日县安监局和青山镇的领导去公司检查的时候发现公司在生产,下了责令整改通知,罗浙宁在一份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上签了字。我听罗浙宁说县安监局去检查过二次,说我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停业整顿,我就到厂里要求周益斌停产,并停了他们生产线上的电,但我们不在厂后,周益斌他们就继续生产。2013年4月10日,二号生产线的一个配药房、二个装药房发生爆炸刀歌之回旋刀,当时炸死了四个工人超级搜鬼仪。上岗证今年县安监局才作规定,今年三月份县安监局在银海组织员工进行了一次培训,二号生产线药物线的员工全都经过了培训。
3、被告人罗浙宁供述: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爆竹类(C级)、引火线生产,我是公司的行政和财务主管,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包括承包出去的三条生产线的购买保险、各类报表、参加会议、纠纷调解、检查接待等。根据公司文件规定我同时还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2013年3月19日县安监局和青山镇的领导去公司检查发现公司在生产,下了责令停业整改通知,我在一份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上签了字,我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召集了各生产线负责人开会,传达了县安监局的整改意见,要求各生产线立即停产,但是他们不听。4月10日前,县安监局的舒书记和青山镇的叶书记组织我公司几条生产线的负责人开过一次会,要求停产。二号生产线的周益斌根本不服管理,受利益驱动,继续叫工人开工生产。
4、证人一的证言证明:我是2011年3月份随岳父周益斌、岳母刘文花到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不久,我岳父周益斌就与厂里的龚老板签订了承包合同,将厂里的二号生产线承包过来了,生产和销售都是我们一家人进行管理,具体分工是我负责安全生产,我岳母负责进原材料,我岳父负责销售,我妻子周维香负责财务。我有时也帮岳父、岳母采购原材料及销售,还帮着做其他杂事。厂里原来有些老员工,如果需要增加员工就由我们自己招聘,出事前有工人25个。4月10日发生爆炸是我们承包的二号生产线装药车间。那天是上午快9点的时候,我当时刚从崇阳包装厂拖纸箱到厂里,还没有10分钟,突然听到一声巨响,接着又是二声巨响,我跑出来看,只见装药车间的房子已经不存在了。我们就去找人,高明婷听工人说,有一个人被压在倒塌的砖下面,人已经死了,另外两个人的尸体都没有看到天帝玄皇,估计炸烂了。装药车间是危险重地,导致爆炸的原因很多,如高温、操作不当等,具体是哪种原因导致爆炸我不知道。早半个月之前的一天,安监局的人到我厂里来,邮政远程教育网见我们在生产大地风云传,向我们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我们停了将近一个星期,之后又开始生产的。早一个星期前的一天,县安监局的人来检查,又向我们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这样我们又停产了王泉仁。这次生产是三天前开始生产的,是我岳父、岳母要求开工生产的,工人也要求开工生产,如果不能开工生产,他们的收入就会减少。违规生产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我们承包下来,想在这春天气温不高的时候多生产一点,赚点钱。如果天热气温过高,我们就必须停产。
5、证人二、三、四等人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9日县安监局工作人员舒顺晚、余红茹等人发现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没有通过今年的复工验收,当场对公司的负责人、安监员罗浙宁开具了整改指令,要求停工。公司停工几天后又继续生产。
6、证人五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0日10时45分,我在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正门对面挖塘,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发现金利鞭炮厂方向冒起一股很浓的烟。我赶紧打电话给青山派出所报警,随后又打了青山镇政府党委书记王雄伟的电话。
7、证人六、七、八等人的证言,均证明他们没有培训过也没有资格证即被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雇请从事鞭炮生产。
8、证人九、十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是经过培训后在金利鞭炮厂上班的。
9、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炸制造有限公司“4.10”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导致这起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70号工房作业人员因违章操作导致爆炸,并引起其他工房药物殉爆。间接原因是:一是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将设计用途为装药的68、70号工房和设计用途为药物中转工房改为同时进行药物混合和装药工房,而设计用途为药物称量和混合的72、73号工房作为插引工房使用。二是作业现场严重超药量。68、70号工房核定药量3Kg,69号中转工房核定药量20kg,但根据爆炸现场建筑物及周围植被破坏和死亡人员尸体抛出距离等情况初步分析,事发时70号工房存药量约150Kg左右,烟火药严重超量。此外黄思佳,查看该企业内未发生爆炸的插引等工房,也发现了已装药的药饼超量储存等现象。三是防护屏障不达标。68、69、70号工房间的防护屏障高度仅达到工房高度的2/3左右,且存在企业为扩大工房作业面积从防护屏障边角取土导致防护屏障厚度缩小现象,防护屏障在事故中未能充分发挥防止工房殉爆作用。经调查认定,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4.10”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53.5万元。其中善后处理费用为239.5万元。
10、崇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明死者袁和平、魏模根、邹霞秋、刘富云系爆炸致严重外伤性休克或爆炸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死亡。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爆炸现场的情况。
12、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鞭炮生产线承包合同欧阳剑平,证实龚移江与周益斌于2012年3月7日签订二号生产线承包合同的事实。
13、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书证,证实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4、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文件为布凤歌,证明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被告人龚移江任组长,被告人罗浙宁任副组长,程佛完任专职安全员,一号制鞭生产线安全责任人为李成刚,二号制鞭生产线安全负责人为周益斌;三号制引生产线安全责任人为黄伟。
15、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证实县安监局于2013年3月19日指出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复工验收擅自生产,应立即停止生产;2、包装材料库当作成品仓库存放成品;3、包装工房严重超药量存放,指令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整改。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由被告人罗浙宁签收。
16、崇阳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于2013年4月4日到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5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金利公司改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移江、刘文花、罗浙宁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鞭炮生产,造成四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其中,被告人龚移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规转包生产线;被告人刘文花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与周益斌一起违法生产,在收到安监部门监察指令书后拒不进行整改;被告人罗浙宁代表公司负责日常的管理,没能有效制止违法生产,未尽监督、管理责任,故三被告人对责任事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龚移江的辩护人提出的“一、事故鉴定报告分析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均与被告人龚移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龚移江对事故的严重后果不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二、当县安监局要求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停业整顿时,被告人龚移江到鞭炮厂要求周益斌停产,并停了生产线的电,即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三、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中所有受害人的家属已经得到补偿,被告等人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龚移江能坦白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龚移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移江系公司的法人代表,其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分包生产线,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本次事故致多人死亡,社会影响极坏花田阿花,属情节特别恶劣,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虽其具有从轻情节,亦不能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文花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刘文花仅参与二号线的生产管理,虽然应当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但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袁和平违规操作所致;三、被告人刘文花的家属全力做好了善后赔偿工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四、被告人刘文花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被告人刘文花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浙宁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浙宁不是崇阳县金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也不是公司的负责人,仅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的辩护意见有悖于事实与法律,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补偿,受害人家属对被告等人表示谅解,根据三被告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对被告人龚移江、刘文花、罗浙宁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移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龚移江的刑期从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陈韵伊。)
二、被告人刘文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被告人罗浙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文花、罗浙宁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邹兴宗
审 判 员陈金维
人民陪审员张继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王 伟

声明及联系方式
文、图、视频均源于网络,版权原作者所有
若有侵权,请联系公侯庶女,24小时内删除
非本平台观点,转发需保留相关信息
ABC安全出品 | 尽情分享朋友圈 | 转载请联系授权

喜欢请点赞 分享朋友圈 也是一种打赏